湖北男子在家囤18000多条香烟遭举报,被烟草局查处没收!一气之下将烟草局告上法院
湖北武汉,一男子分多次在家中囤了18000多条香烟,不料,遭到别人举报,被当地烟草局直接查处,并以非法运输烟草为由,将这些香烟全部予以没收。男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储藏,并没有运输,于是,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究竟囤积香烟是否构成非法运输烟草?法院如何审理判决?据悉,这名男子姓王,是一名85后,他的妻子经营了一家副食品批发部,并办理了香烟零售许可证,兼卖香烟。王某自称是一个香烟收藏爱好者,他从2019年开始,分多次从外地购买了各种名牌香烟,共计18288条,价值约128万元,运回武汉后,存放在自己的楼房里。他表示,这些香烟都是自己的私人收藏,没有用于销售或者转运。然而,王某的行为却被一名邻居举报给了当地烟草局。2020年8月,烟草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王某的楼房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了大量的香烟。经过激光喷码编号的核对,这些香烟并非允许在武汉市内销售的香烟,而是来自其他省份的香烟。王某夫妻无法提供在武汉当地进货的证明,也无法出示烟草专卖品转运证。经鉴定,这些香烟为真品,并非假冒伪劣。烟草局认为,王某夫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全部香烟和违法所得,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对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储藏香烟,并没有运输或者销售,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没有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他还辩称,自己每次运输的香烟数量和价值都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能够单独进行认定,应当以查获的总数量给予认定违法行为性质。于是,他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监督管理。第34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品转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从外地购买了大量的香烟,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到武汉,存放在自己的楼房里,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转运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王某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存于同一个地点,不能够单独进行认定,应当以查获的总数量给予认定违法行为性质。查获的香烟数量和价值均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烟草局依法没收全部香烟和违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误。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另外,烟草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因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因此,王某最终逃过了刑事处罚,但是他的香烟收藏却化为乌有,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的审理,为全国打击烟草领域的违法犯罪提供了范本,也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警惕。烟草利润虽大,但是违法的代价更大。切不可贪图钱财,而毁了自己一生。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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